摘要:4月28日,由盈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出炉,转亏真皖公司在报告期内实现的董监归属净利润亏损约1.95亿元。但在亏损之外,年报更引人注目的不保是,在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的通科是审计报告中,明确表示了有“保留意见”,技陷假疑内容明确指向皖通科技子公司虚增收入,入财疑似财务造假。由盈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张智 北京报道 一家围绕着大交通领域产业互联网布局的年报上市公司,却陷入子公司虚增收入的不保财务造假质疑中。 4月28日,通科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皖通科技”)2020年年报出炉,技陷假疑公司在报告期内实现的归属净利润亏损约1.95亿元。这也是皖通科技上市后年报首度亏损。 但在亏损之外,更引人注目的是,在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的是审计报告中,明确表示了有“保留意见”,内容明确指向皖通科技子公司虚增收入,疑似财务造假。 同时,多名董监高联合发布了说明公告,称“无法保证皖通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这样一份自杀式的公告,让市场一片震惊。 皖通科技究竟发生了什么? 子公司财务造假? 资料显示,皖通科技于2010年1月6日上市,该公司是大交通产业智慧化解决方案与综合服务提供商,近年聚焦交通运输、港口航运、智慧城市等全系场景,为客户提供集软件开发、系统集成、运行维护和大数据综合应用为一体的产品和服务。 2020年以前,皖通科技运营良好。但近日披露的2020年年报中,却似乎出现了一些问题。 按照本次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上会所”)出具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中显示,被出具“保留意见”的核心原因之一,正是在于其2017年并购的子公司成都赛英有限公司(下称“成都赛英”)。 这份说明中显示,在对皖通科技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成都赛英的部分客户执行查验相关销售合同、生产记录、发货单、验收单及函证并回访后,发现部分客户并非为产品的最终客户,按合同交付给该部分客户的产品尚须待最终客户安装使用反馈后,再与成都赛英进行结算,因此,上述按发货确认的应收账款应调整为以成本计价的合同履约成本列报。 上会所认为,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成都赛英存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因此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审计意见。这也可以被理解为,为什么审计师认为成都赛英应收账款可疑。 值得一提的是,皖通科技在披露年报的同时,还披露了一份《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2020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公告》,该公告显示,董事易增辉、周艳、李明发,监事袁照云、陈延风无法保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年报财务数据年审会计师提出的非标意见,独立董事周艳认为,鉴于会计师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诸多疑点,且管理层的解释不能完全令人信服,但目前已有的相关证据不足以必然证伪保留事项所涉合同的商业实质,本人目前无法判断是否应对相关收入不予确认。 公司监事袁照云、监事陈延风也提出,无法保证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或者持异议的具体内容是上会所出具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重拳整治财务造假 上市公司为何要铤而走险财务造假?通常来说动机有两个方面,一是报表的美化有利于进一步融资;二是业绩承诺或是对赌协议造成的上市公司的压力。 此次发布的财报显示,2020年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76亿元,同比增长7.97%,实现净利润-1.95亿元,同比下降215.87%,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9.96%,基本每股收益-0.4740元,总资产28.43亿元,总负债8.02亿元,资产负债率28.22%,现金流净额为8.04亿元,现金流净增加额为-0.32亿元。在知情人士看来,业绩压力或是这一切的根源。 但无论如何,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都应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这是证券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 从此次披露来看,如果未来证监会在稽查后认定成都赛英过往业绩注水,皖通科技以及相关负责人或将面临监管机构的调查和处罚。 近年来,监管部门也加大了对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质量的监管。作为一份全年“答卷”,年报既是对上市公司过去一年经营业绩、公司治理、投资融资及内部控制的全面总结,也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并行使股东权利的重要依据。 2020年以来,证监会共办理财务造假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59起。下一步,证监会将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活动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金融委关于“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工作方针,加强对证券审计市场的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们将持续重拳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恶性违法行为,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全链条监管,坚持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严守“四条底线”,即不披露虚假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不操纵股票价格、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压实上市公司主体责任,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有效化解风险,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证监会稽查局副局长陈捷表示。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