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年代仍缺少标准和法规:专家建议设定反垄断方针,探究推动容纳审慎监管
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少标设定慎监我国诞生了很多新的经济现象和新的金融创新行为。近期,蚂蚁金服上市“搁浅”,更是将数字经济时代下的新问题摊在阳光下。
近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经济学院,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主办的中国宏观经济论坛(CMF)宏观经济热点问题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三希指出,数字时代竞争连接在市场上交易的各方,形成独特的商业形式,因此不可避免地必然会走上几家独大或一家独大赢者通吃的局面。同时,数字竞争呈现出动态竞争与跨界竞争的特点,各互联网企业研发创新非常频繁,替代非常剧烈,市场边界模糊。数据在企业市场竞争中形成一个核心竞争力,这也具有很强的规模经济的特征面,所以也导致在数字时代不可避免要走向巨头时代。
这些竞争特点给反垄断与竞争政策的带来了挑战,引发了各界持续的担忧。
“数字经济时代,垄断行为的判定存在困难与争议。因为数字经济行业在需求端有网络效应和规模效应,低成本定价或者高成本定价也不一定出于反竞争的动机。”李三希表示。
在天津财经大学原副校长于立看来,垄断是不是阻碍创新和数字经济发展,首要的问题是处理好行业监管和市场监管的关系。以数字金融为例,行业监管是一行两会,市场监管是互联网。数字经济时代,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不断迭代,应该把数字经济反垄断中的行业监管和市场监管有机结合在一起,找到更好的监管办法,从而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
“数字经济的繁荣这几年方兴未艾,并且步伐很大。特别是中国在疫情之后,应该以更大的步伐来发展,但当前仍然缺乏相应的规范和法规。”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研究所联席所长、教授,中国宏观经济论坛(CMF)联席主席,中诚信集团董事长毛振华呼吁,应该将数据、数字经济纳入到监管序列里来。
反垄断的新举措。
在毛振华看来,数字聚集在一起才有规模效应,所以不到一定的规模谈不上数字经济。数字经济的框架、边界、聚集和垄断的边界,本身缺乏一种对数字经济特点的认识。对此新形势下要有对新行业、新特点的认识,不能够一概而论。
“数据运用法规里,会遇到很多发展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特别是个人隐私,目前来看个人隐私还是高压线,还是不可触碰撞的一个领域。另外,在收集信息时,收集到的信息自己应用,一般来说是被允许的。但把数据卖给其他人,就是向第三方泄露了隐私,涉嫌违法违规。”毛振华表示。
在李三希看来,数字经济还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传统相关市场界定和市场势力测度指标在数字经济时代适用性降低;其次是高市场集中度、低于成本定价和排他性协议等垄断行为判定存在争议,还有先发制人的并购、算法合谋和跨界垄断等垄断行为判定存在争议;最后是反垄断执法实践面临诸多挑战。
纵观世界历史,美国初期的反垄断态度主要为包容宽松、保护创新和消费者福利,其原因是美国力求保持数字经济国际领头地位,结果是实现了数字经济大发展,但促进竞争与保护消费者成果并没有达到预期。随着国内反垄断呼声高涨,国际反垄断实践施压,美国当前反垄断态度则明显从宽松转向审慎。
相比之下欧盟由于历史惯性和未来目标的共同作用,其反垄断态度则是一贯严苛,追求统一市场和自由竞争,但严苛的反垄断政策对数字经济发展也成为了一把“双刃剑”。
鉴于此,我国需关注美欧共同的反垄断政策走势,尤其是持续关注数字经济反垄断新议题和以执法探索代替直接立法。
据了解,近期出台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是全国第一个针对平台经济经营者的反垄断指南,是我国反垄断进程中一个重大突破。在反垄断实施中具有指引和协助分析的作用,它的目的是要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的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李三希表示,由于国家重视数字经济的发展,中国初期反垄断与竞争政策在立法、司法、执法上都表现为包容宽松,因此也收获了不俗成绩,中国数字经济尤其是平台经济取得了大规模发展,但随着国内反垄断转向规范发展,开始争夺国际数字治理话语权,中国当前反垄断态度也从包容宽松走向包容审慎。总的来说,中国反垄断监管整体与美国相似,严苛程度低于欧盟。
应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数字时代,危机也是机遇。当前,数字领域的反垄断或将促进有关领域的发展。
在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刘晓春看来,现在所谓数字经济中的垄断或平台的垄断,其实是两个问题:通过平台来进行业务结构上的垄断,而不是集中度的垄断;通过数据,来进行业务结构上的垄断或行业的垄断。
“现在解决这个事情应该从市场监管为主和反垄断为主,而不是行业监管为主,这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从发展的角度上讲,落后就要淘汰,不能为了保护一部分的既得利益者阻碍了商业模式和科技的创新。但对于弱势要救济,这两方面结合起来就好,一方面保证行业顺利发展,另一方面保证一部分人跟上形势,这是非常重要的。”刘晓春表示。
毛振华呼吁,应该将数据、数字经济纳入到监管序列里来。“我们要在产权理论、权属确定、隐私保护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综合的进行。关键是要把数据的监管纳入到经过讨论、深思熟虑之后的有效框架之内。”他表示。
在中国社科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数字经济研究室主任蔡跃洲看来,数字经济时代,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不仅要考虑到互联网平台这些巨头的行为是不是影响同类企业的公平竞争,更要考虑整个生态体系中其他主体能不能得到公平对待。
李三希建议,完善中国数字经济领域竞争政策,应该紧密结合中国数字经济发展需求和发展阶段设定反垄断目标,探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从短期来看,对于处在发展初期具有较大潜力的新业态、新模式应当给予适当的自治权限,对数字经济的重点行业、重点平台和重点问题加强关注;从中长期来看,应该推动反垄断和数字经济的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同时,加强反垄断的经济学分析,增强反垄断规制体系对数字经济新问题的适应性;提高反垄断执法方式的灵活性,加强反垄断执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反垄断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拓展跨学科、跨领域的合作深度与广度。
责任编辑:方凤娇 主编:陈岩鹏。